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

作者: 来源: 发布时间:2010-10-21 浏览次数:

  

   为加强人大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,特制订如下规定:

  第一条 除机关日常低值易耗品以外的全部机关物资均为机关固定资产。

  第二条 办公室行政科为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,机关服务中心、车管科、秘书科分别进行专业管理。车辆、汽修厂由车管科归口管理;计算机等信息设备,常委会会议室和主任会议会议室的会议、音响系统,印刷厂等由秘书科归口管理;照像、摄像摄影器材由新闻科管理使用;房屋、动力、绿化、电器、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由服务中心归口管理。各委、办、室综合科长、办公室各科科长为所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。

  第三条 机关统一配置或委、办、室购置的所有固定资产,必须登记造册,建立台帐,并明确使用人。使用人即为保管人。

  第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必须爱护、妥善保管好固定资产,确因人为的损坏、丢失,机关将视情给予经济赔偿和纪律处理。

  第五条 办公室每年对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,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。

  第六条 未经批准,使用人不得将所属固定资产转借、调换或带离机关使用。

  第七条 机关所有破旧或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处置,由办公室与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处置。

 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必须将自己所使用的机关固定资产交结清楚后,政工科方可办理有关手续。

 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

   2008年2月25日

(责任编辑:谭金波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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